对赌协议是否要“赌”|最高院判决解析 -“公司愿意用6000万元购买你41%的股权,同时向你增资3000万元,但你需要和我们签订《股权收购及增资意向协议》。” -“可以。” 上述对话模拟了融资过程中常见的签署“对赌协议”的场景。
【概念辨析】 我们在生活中所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即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给付内容不能确定,需根据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来确定给付内容。 对赌的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安排,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价格发现工具和管理层激励工具。
然而,“赌”一字就为这份协议增加了巨大的风险,丰厚的资金流入往往意味着极高的风险负担,接受“赌约”的一方往往需要作出极难达成的承诺。
【案例概述】 案号:最高法民终959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信达公司、李某、安尼公司(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由信达公司受让李某所持目标公司41%的股份并认购增资,李某承诺期间内,如果目标公司在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审计净利润少于承诺利润,则按照协议约定向信达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金或股权补偿。后因目标公司经营不善,审计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承诺利润,信达公司诉请李某进行现金补偿,并要求其妻子蒋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的争议焦点:
1. 李某应否向信达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25444.75万元; 2. 李某应否按月2%的标准向信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现金补偿”款的违约金; 3. 蒋某应否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李某承诺目标公司2015年度审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加上2014年度审计净利润差额(即2014年审计净利润超过1350万元但不足1500万元部分金额)之和,因2014年度安尼公司的审计净利润为14112384.38元,故2015年度的审计净利润应不低于30887615.62元(即1500万元-14112384.38元+3000万元),2016年度的审计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2017年度的审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但根据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2015-2017年度均未达到李某作出的业绩承诺,其应当依约向信达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信达公司主张李某向其支付现金补偿25444.75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 在信达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和经营模式的调整符合《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约定。李某与信达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即视为同意在信达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作出业绩承诺。现李某以信达公司系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无法对安尼公司业绩产生直接和实质性影响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不能成立。李某主张信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不正当阻止李某经营公司完成业绩目标,视为目标公司的业绩目标完成,不能成立。 该案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李某向信达公司支付现金补偿25444.7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5444.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蒋某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信达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随着公司规模化的发展,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对赌协议是否要“赌”不断被股东提及。 《九民纪要》中就对此作出了部分解释,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审查对赌协议的效力。既要贯彻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原则,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是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必须满足减资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减资的条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根据估值调整机制运行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审判精神(“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投资案),认定其效力的一般原则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认定无效,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可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例表明了司法审判对于对赌协议的立场,即: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对“对赌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是在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因此,股东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应尽可能考量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自身的风险负担,不可盲目求快、求大,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债务负担。
【彩蛋】 本文所涉案例中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李某的“前妻”蒋某也需要对这笔因对赌协议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所以当自己的丈夫/妻子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也请时刻关注并了解具体情况,小心未来祸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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